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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快递丢件毁损,快递公司只需要赔三倍邮费?

    2023-11-08 09:16:00
  •  通过快递邮寄物品,难免遇到丢件毁损的事情,这时候如果没有保价,难道就真的只能按照快递公司规定的三倍邮费顶格赔偿来认倒霉嘛?来看看法院是怎么认为的”

    基本案情

      某电子公司通过X通速递公司寄送一组物品,交付运输物品时物品独立包装完好无损。经X通速递公司收件人员验视后由工作人员负责打包并发件。但快件在运达X通X网点时,却发生运输物品内容物泄露的情况并导致收件方拒收了破损物品。
      电子公司认为快递公司致快递毁损,要求原价赔偿,但是X通速递公司认为原告投寄物品未保价。不应原价赔偿,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照邮递费的三倍赔偿。

    法院认为

    首先,本案不适用邮政法最高三倍邮递费赔偿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本案中快递企业承运快件发生丢件、损毁的,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应当适用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不适用邮政法关于损害赔偿的特殊规定。快递服务合同并非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从寄件人与快递公司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看,快递服务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最为类似,故本院依法适用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和第三百一十二条关于运输合同的规定。故对被告关于适用邮政法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本案中快递企业关于保价的契约条款无效。本案中快递单即为双方合同,快递单背面契约条款应当视为合同条款。该快递单系快递公司批量印制重复使用,是未经双方协商的格式合同。合同中关于保价的条款亦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规定了未进行保价的物品的赔偿上限,对寄件人明显不利。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乙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快递单对于保价的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明显减轻了快递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单方面限制了寄件人索赔的权利,应当认定为无效。本案中,原告作为寄件人将邮寄的物品交付X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应当对交寄物品进行验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打包。快递公司作为专业的承运人对自己承运物品的方式、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应当十分了解,并据此以决定物品的打包方式,本案中原告交寄的物品系被告工作人员打包,被告在运输过程中导致该物品损毁,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本案赔偿数额应当以毁损物品的价值来确定。本院依法按照毁损物品的进货价计算原告的损失。原告另行邮寄货物的邮费34元亦属于其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观点

    双十一,双十二,买的多,退货也不少。常在河边走,肯定会湿鞋。快递丢件毁损时有发生,网上甚至还有快递员私拆快递的说法。如果未保价快递公司只需要承担最高三倍邮费的赔偿,很难相信快递公司不会暴力运输甚至监守自盗。
    当然,贵重物品还是应当更加慎重,如果提前保价,不就省下打官司的麻烦了嘛。
    合同参考法条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确定货损额的方法】: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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