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22日18时21分许,赵某驾驶某牌小型汽车与黄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两车损坏、黄某受伤。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疏于观察路面动态,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时负主要责任,黄某横过道路疏于观察负次要责任。事故后,黄某自2018年10月22日至11月13日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101799.32元。
李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李某为赵某所驾驶机动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其就该车向中煤财保河南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内为黄某垫付1万元,赵某已为黄某垫付赔偿款45000元。
在2018年7月底,江某与赵某协商,赵某开自己的车给江某送快递,工资按照派件计算,每月初结算上月工资,早晨赵某和同事去快递点将货分装,按照江某给的快递单地址进行派送等;9月结算8月工资时,江某扣了派件费6%左右的税,10月结算9月工资时,除了税点又提出并扣了10%的提成;在此期间,江某为其购置了百世快运的工作服。原告配偶与赵某在微信中对原告草拟的《说明》进行如何修正进行了沟通。
争论焦点:应该由谁承担债务?
法院认为,由于双方自认,故该案中赵某和江某之间的关系为合作法律关系,并不构成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赵某和李某是夫妻关系,赵某劳动所得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故理由对赵某的侵权行为导致的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述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了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第一款第一项列举了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有疑问的是,《民法典》只规定配偶工作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却未规定配偶因工作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那么判断是否是共同债务取决于该债务产生的原因是不是为了维持夫妻共同生产和生活形成的必要支出和投入。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登记在李某名下,由赵某驾驶用于经营运输,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该侵权之债发生的经营属性积极增加了家庭共同财产。
因此,法院判决配偶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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