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如今经济快速发展,交易变得越来越便利,网银、支付宝、微信等交易媒介大受民众青睐。但在操作时也容易出现“手滑”“眼花”等情况。
【案件回顾】
2018年10月的一晚,王先生通过自己的微信账号向供货商的微信账号分三次转账支付货款共计5万元。转账后对方即时确认收款,却并未像以往一样及时回复并附上结算清单。起初王先生以为对方可能在忙未得及时回复,但第二天早晨,王先生总觉得哪里不对,翻看微信后才发现,自己将货款错转给微信头像相似的前房东杨女士。
王先生立即打电话给杨女士,请求对方归还自己错转的5万元。然而,杨女士接到电话后,态度含糊,对是否收到该笔钱不承认也不否认,面对王先生的再三追问,杨女士甚至直接掐电话、“拉黑”。无奈之下,王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杨女士返还错转的5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及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为证明自己系错转货款给杨女士,王先生提供了微信转账记录、与供货商签订的合同以及往期付款凭证。
因微信绑定的手机号是实名制,杨女士未否认收取王先生5万元转款的事实。但对于转款原因,杨女士先是提出5万元系王先生欠付的房租,在发现一套套一的房子6个月租金为5万元不合情理后,又改口为系王先生欠付的货款,而对于欠付货款是否有合同依据、货品、单价、进货量、结算付款等问题,杨女士不仅无法自圆其说,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转账错误
综合该案证据及庭审过程,承办法官认为,王先生提交的证据对于其主张微信向杨女士转款5万元系误转在事实上具有高度偶然性。而杨女士收取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行为,本身具有缺乏转款正当原因的属性,作为收款方,杨女士应举证证明案涉款项的性质。本案中,杨女士陈述前后矛盾,不合情理,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认定杨女士收取王先生5万元微信转账款系不当得利,判决杨女士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日常生活中,在使用微信、支付宝时转错账,对方拒不返还的情形是典型的“不当得利”,遇到这种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对方返还。对于不当得利的举证问题,举证责任并不全在付款方,因不当得利本身具有缺乏转款正常原因的属性,收款方也应承担一定举证责任。
作为不当利益收款方,请一定主动归还;拒不返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错转方,请马上截图存证,包括转账记录、与错误收款方及原收款方之间的往来聊天记录、误转依据等;协商无果后,可携带证据至法院依法维权。
此外,无论作为哪一方,转账时要勤用备注功能,写明转账原因,避免“眼花”、“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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