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讨要欠款,采取的方式不对,却可能违法甚至构成犯罪。
很多金融贷款、网络贷款,在借款人出现还款逾期后,把债务催收工作外包给第三方机构,而第三方机构为了收回贷款获得利益,采取电话轰炸、短信骚扰、爆通讯录等各种“软暴力”手段恐吓、辱骂借款人及其家人甚至朋友、同事等,这样的行为严重的已经构成犯罪。注:新的刑法修正案已经增加了专门的催收非法债务罪。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采用“软暴力”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威胁”、《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分别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其实,这种“软暴力”手段严格来说并不是很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立法精神,因为这种讨要债务毕竟是建立在债权债务关系上,并非是无事生非、借故生非。但鉴于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所以将其归入寻衅滋事罪范畴,这样虽然有效打击了犯罪,但更加使寻衅滋事罪成了口袋罪。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要实施,这种暴力催收债务很大一部分将成为单独的罪名,很大程度上能还寻衅滋事罪的本来面目。
软暴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四)、“软暴力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以及《指导意见》第14条恶势力"概念中的“其他手段”。
(五)、采用"软暴力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威胁"、《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分别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为了获得催收提成,使用电话和短信恐吓骚扰被害人,严重影响被害人生活。随着2021年3月1日,新刑法修正案正式实施,暴力催收高利贷债务入刑,对于这种暴力催收肯定会进一步产生严重打击,各地均会出现一批入刑案例,对暴力催收会产生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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