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黄某系A公司员工,张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9月15日,张某组织公司员工(包含黄某)下班后在某餐厅聚餐;
案情简介
1.黄某系A公司员工,张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9月15日,张某组织公司员工(包含黄某)下班后在某餐厅聚餐;
2.聚餐期间,大家都喝了酒,黄某也喝了两三瓶啤酒;
3.聚餐结束后,张某提醒大家“不要酒后开车,各自打的回家。”但是,黄某仍然选择骑摩托车离开,在行使至某路段处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并受伤,交警认定黄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4.事后,黄某起诉张某要求赔偿损失64585元。
争议焦点
聚餐的组织者张某是否要对黄某交通事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律师分析
1.黄某应当举示证据证明张某在席间有对其劝酒的行为,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2.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能力人,应当知道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黄某的损害系因聚餐结束后的交通事故造成,张某与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
3.张某虽然是此次聚餐的组织者,但此次聚餐仅为一次公司员工的内部活动,并非群众性活动,故张某不需要对参与人员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张某不需要对黄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1.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每一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生命负责,避免案例中的事故再度发生;
2.聚餐的组织者应当友善的提醒大家不要过量饮酒、酒后驾车,席间不劝酒,席后发现饮酒过量者,应当及时护送其回家或者通知其家人,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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