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规定: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案例一:(2021)沪02民终9768号
法院观点: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案涉房屋的维修义务属王某。然案涉房屋是否需要维修,应由陈某承担举证责任,然而陈某对此并未进行充分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退一步讲,即使案涉房屋存在需要维修的事宜,陈某也应及时向王某主张维修,如王某不及时维修,陈某可自行维修,相应合理费用可在租金中予以扣除,而非拒付租金。
案例二:(2021)沪0115民初26511号
法院观点:虽双方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不维修的,原告可以代为维修,由被告承担费用,但本院注意到,被告所需维修更换的玻璃装饰物面积较大,属于定制品,维修更换存在一定难度且成本也较高,由承租人自行完成维修并不具有可期待性。
现被告在履行期届满前明确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以消除安全隐患,已影响到原告承租系争房屋用于正常居住的合同目的,原告据此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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