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本意是一种严厉于取保候审、宽松于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但实践中已经彻底异化为办案机关违法获取有罪供述的有效工具。
对于办案机关而言,能把犯罪嫌疑人直接送进看守所是简便易行的,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却要调配各种资源,负责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期间的一应生活起居及人身安全:花钱、出人、找地方、担责任。
一旦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意味着:办案机关准备以死磕精神拿下有罪供述,且他们期待中的有罪供述在其认知的指控证据体系中至关重要,不可或缺。
实现上述目的的手段就是全面突破看守所对于被羁押人员权利保障的一切限制。当对一个人可以实现不受监督的6个月时间控制,底线只是不要有生命危险、不要有留痕的伤情,其他尽可以发挥想象力进行折磨时,方法是无限的。
对睡眠、饮食的有意控制、限制并使其紊乱,半个月拉不出屎是频发状况;长时间违法佩戴戒具以增加肉体痛苦和心理压力;不间断换班谈话、威胁、恐吓;彻底切断与外界联系,违法剥夺与律师会见的权利,即使安排会见也全程监听、随时中断。啊,以上都属于文明的。
随随便便的常规操作,至迟不会超过两个月,办案机关可以获得任何他们想要的认罪供述,然后再拉到所谓的办案点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以体现犯罪嫌疑人系主动供述。
需要说明的是,疫情期间基于看守所的特殊收押要求,办案机关可能确需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以实现隔离防疫要求,但在正常状态下,舍易求难地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目的非常清晰。
法律
这样的方法会让那些负隅顽抗的犯罪分子如实交代,但也会让其中的无辜者被迫认罪。刑讯逼供有效果为什么法律要禁止是个古老的话题,本文不做展开。
如果你认为自己无辜,但身遭此境,被强迫做你认为并非事实的供述,我不知道建议调动你全部的精神意志力来坚持实事求是的供述是否是个好的建议,但起码应该知道办案机关在不惜越界死磕。
如果你是办案机关一员,我想说组织和程序从未授权一个人伤害、折磨另一个人来获取证据,这是犯罪,在任何时候都是。
如果你是看到这些证据材料的检察官、法官,我想说当被告人提出被刑讯逼供才做有罪供述,而你只依靠办案机关的情况说明,和在这种强控制下的部分同步录音录像就轻率地作出证据合法可以采信的结论,属于放弃职权、甘愿被骗。
检察官、法官对于证据采信能力的培训大可不必在大学或培训中心进行,而应该在指定监视居住点,看看有罪供述到底是如何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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