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许多人在坐火车或者高铁的时候总会碰见一些“老赖”,遇到这些“老赖”总是拿他们没办法。
此前就有从教11年的人民高级教师、教导处副主任,居然扒着动车门,让动车等她丈夫,谁劝都不没用,硬生生让整列动车晚点,数千人延误行程。事后得到的处罚也只是:停职检查。
另有一男子在高铁上霸占着别人靠过道的作为不肯让座,经乘务员和列车安全员的劝说,不仅拒不让座,还开始了语言威胁。
还有一男子买了二等座的票坐在了商务车厢,验票被发现后,不情愿的回到原来的座位,然后开始谩骂乘务员、将茶水泼到走廊过道上,之后又重回商务车厢霸座,并将脚放至车窗处、随地吐痰。
在这些霸座的案例之中,有的人为自己的“成功”霸座而欣欣自喜;有人因为“霸座”事件成了网红。
如今霸座案件频发,已经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不仅仅是道德问题,在法律法规中,霸座属于违法行为,主要适用于《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
对于危害公共交通运输和运行安全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霸座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民法典》将“对号入座”有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对于严重的霸座行为,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运输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近日,国家铁路局发布了关于《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首次将火车、高铁霸座纳入交通运输法规之中:
根据《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发现涂改、伪造车票或者证件乘车,恶意逃票或霸座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
近些年来,霸座行为的出现经常让人感觉到无奈,民众呼应霸座的违法成本太低,应该提高霸座的惩罚制度,而此次《意见》中对霸座行为的约束,提高了霸座行为的违法成本,提升了交通运输安全保障。在火车、高铁上遇见霸座行为,一定要严格说不,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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