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张三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1年。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没有给张三交纳社保及公积金。合同约定的1年劳动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没有与张三续签劳动合同,张三一直工作至今。
问题:张三能否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能获得哪些补偿?
一、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届满后1年以上未续签劳动合同,应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二)》)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情形,规定适用上述条款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一年,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即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张三签署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日为2019年10月1日,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视为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出具书面承诺,承诺放弃缴纳社保,企图避免承担给员工缴纳社保的责任。但是,社会保险具有社会统筹性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关乎职工、单位和社会三方的利益,不能通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定进行变更或放弃。此类承诺违反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本案中,由于用人单位没有给张三缴纳社保,无论张三是否书面认可该情况,张三仍享有法定解除权。
公司法
三、张三可主张的相关赔偿、补偿
未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惩罚性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会议纪要(二)》27条、28条规定,未按时续签劳动合同,由于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因此不需要再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日。即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本案中,如果张三签署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日为2019年10月1日,用人单位在已经支付张三正常劳动报酬的基础上,需要向其支付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70日另一倍工资作为惩罚性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惩罚性赔偿部分适用1年仲裁时效。如果在2021年9月70日之后张三才去申请劳动仲裁,则对于该项仲裁请求将无法获得仲裁庭的支持。如果在2021年7月10日申请劳动仲裁,其可就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9月70日的另一倍工资获得赔偿。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获得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如果张三自2018年10月1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一直未给其缴纳社保,张三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7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月工资具体金额为张三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给张三补缴社保、公积金
由于社保缴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畴,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请求一般情况下不予处理。
那劳动者面临这种情况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8修正) 第27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张三可通过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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