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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入职时材料不全但办理入职手续该怎么办

    2022-07-19 20:14:55
  • 公司发出offer的时候写明了入职时需要携带的文件,甚至特意写了如果文件不齐全,本通知不生效之类的话。然后员工来报到的时候,说了一些理由,公司也同意先入职后补材料。

    但是,在试用期内又发现员工并不符合公司的要求,这个时候能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

    一、合同缔约过程

    我们仅从法理上来探讨这个问题,至于在仲裁和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请尊重实际裁判结果。因此,本文不作为员工的抗辩依据,也不作为企业的管理指导,仅仅是我个人的学理探讨。
    虽然《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合同的缔约过程,但是在《民法典·合同编》里对合同的缔约过程有很明确的规定。因此,我们来看看整个招聘过程中,劳动合同是如何缔约的。

    要约邀请

    首先,公司发出招聘启事,这在法律上称为“要约邀请”。候选人根据自己的判断来决定是否要投递简历,公司根据岗位需要来筛选简历。然后是面试,最后圈定录用的候选人。

    发出要约

    接着,公司发出offer,这在法律上称为“要约”。公司如果在offer里写明了必须提交的材料,并且材料不全offer就不生效,那么可以看做这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要约。

    候选人承诺

    最后,候选人凭offer和offer规定的时间、地点,携带规定的材料去报到,这在法律上称为“承诺”。到这里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要求,其实已经缔约了。

    但是《劳动合同法》有特殊规定,就是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形式要件的特别规定。因此,虽然公司与员工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但是形式上还需要书面确认。这差不多就是整个劳动关系确立的基本过程。
    入职手续
    二、材料不全的问题如何看待

    但是,在现实中各种状况都会出现。比如,有的候选人可能和上家公司还有些工作没有交接完,就匆忙到下家公司报到,结果无法提供离职证明。还有的候选人要求入职后再进行入职体检等等,各种情况都会出现。有些岗位要人要得急,公司感觉不会有大问题,那么也就答应了员工的要求。

    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员工还没提供缺失的文件,同时公司发现这个人好像也不太符合要求。这个时候公司能否以文件不全,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约呢?

    这个问题略微复杂了一些。我们要仔细分析。

    首先,那些要求持证上岗的岗位,如果没有上岗类的资格证书,那么肯定可以被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因为这些录用条件是法定的,企业自己没法自主决定。比如,餐饮行业需要健康证,电工需要上岗证等等。

    但是,不需要持证上岗的,且缺失的文件与履职之间没有必然联系的,公司的风险就比较大了。这个在法律上怎么解释呢?我们下面来看。

    三、员工更改了缔约条件

    《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来看这个过程。

    公司发出了一个附条件的offer,员工来报到了,等于是承诺。但是,员工并不符合offer生效,也就是合同生效的条件,按理说,这个时候合同不应当生效。也就是说,缔约不成。

    但是,这个时候,员工发出了一个新的要约,改变了合同生效的条件。

    这个时候公司有两个选择:
    第一,拒绝新的要约,坚持原来自己的要约,这样的话,合同就不成立。员工和公司就无法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公司接受新的要约,也就是公司承诺。于是双方按照新的条件,建立了劳动关系,合同成立。

    要注意的是,在这里公司即便做出了承诺,也应当以书面形式来确定新附的条件是什么。因为这是一个新的附条件的合同要约,而且是员工方提出的。如果要合同生效,就要有书面文件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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