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员工丁同样因物业管理需要创建了一个微信群聊,甲和乙都是群成员,两人在群内因摄像头安装问题在微信群内发生争执,过程中两人在群内频繁发布恶意辱骂对方的言论。
群主丁在双方争吵期间多次劝阻,劝阻无效后解散群聊。甲认为物业公司未阻止乙的辱骂言论,使其名誉遭受极大的贬损,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法院认为,物业公司虽对微信群内的侵权行为负有注意义务,但已经履行管理职责,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故甲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支持。
微信群双方掀起骂战,群主劝阻无效解散群聊,不担责。
如何认定群主尽到了应负的注意义务?
微信群主负有对微信群的管理职责,需履行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
一是建群行为和群主享有的管理权限,微信软件为群主设定管理权限,群主当然要为群成员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
二是网络空间治理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
三是基于特定身份的职责,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在上述案例中,微信群用于物业管理,应将其视为物业服务场所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公然侮辱他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群主应履行工作职责,制止业主的辱骂行为。
另外,法官表示对微信群主是否尽到其应负的注意义务判断标准不宜过高,不能苛求群主时刻保持对群内言论的密切关注,群主尽到积极预防、阻止群内侵权行为的责任,就可以认定其尽到了应负的注意义务。
群聊天
法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共有“九不准”,其中一条就是“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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