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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颜色组合申请商标宣告无效

    2023-09-20 16:58:00
  • 某颜色组合商标被申请人以“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颜色组合商标的形式审查要求,且争议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为由,予以宣告无效。

    关于争议商标的是否符合形式审查的要求。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规定可知,目前对于颜色组合商标的申请要求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件:

    (一)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声明申请注册颜色组合商标;
    (二)提交清晰彩色图样,并说明颜色名称和色号;
    (三)说明商标的具体使用方式。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按照上述要求提交了表示颜色组合方式色块的彩色图样并说明了颜色名称和色号,描述了其在商业活动中的具体使用方式,所以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颜色商标形式审查的要求。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足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情况下,颜色组合商标需要经过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再结合颜色组合商标的自身情况、相关公众认知习惯、颜色组合商标的使用和宣传情况等判定争议商标是否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商标
    被申请人举证证明了争议商标在申请日以前,针对争议商标宣传地域的普遍性、受众范围的广泛性、宣传强度等情况,足以认定争议商标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可以相互指代的稳定对应联系,具备了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且通过被申请人的长期使用进一步强化了其显著性。案件以争议商标宣告无效失败而告终。”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属于颜色组合商标实质审查的内容,此外,颜色组合商标的实质审查还包括相同、近似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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