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通常有以下四种解决方式,分别是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协商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除此之外,劳动者还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其代表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调解
当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具体组织则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即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也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调解。
劳动仲裁
仲裁
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同时,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诉讼
劳动者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除此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此处的劳动争议仲裁为前置程序。
以上所列途径则是能够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充分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四种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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