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将至,很多小伙伴回家过年时,可能会搭乘朋友的车辆一同返乡,但是途中车多路杂,免不了偶有事故发生。
非营运机动车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好意帮助,无偿搭载乘车人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顺路捎带”“好友顺风车”“搭便车”等。
法律规定
民法典的颁布,首次对“好意同乘”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案情: 张三因周末紧急事情需要返回老家,于是免费搭载李四的车辆一同回家。途中因受连续降雨影响,涵洞隧道积水暴涨,不幸两人困于水中,李四努力游至路边被搭救,但张三因不会游泳,不幸溺水死亡。此后张三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李四及保险公司等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0万元。
法院判决:总结案件争议焦点为,李四是否对张三的死亡具有过错?赔偿责任如何?
好意同乘
李四是否对张三溺水死亡具有过错责任?
自然灾害虽是人力所不能控制,但搭乘当天的连续暴雨天气并非突发状况,桥底涵洞水位急速高涨,李四在驾车时作为具备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员理应知晓并注意当时的天气情况,其在驾驶过程中也更需小心谨慎,但其在通过桥底涵洞时,未充分考虑当时的水位和车辆的实际情况,最终造成车辆困于涵洞中无法及时逃出,李四对张三的溺水死亡综合分析具有过错责任。
张三的责任如何?
鉴于事发当天恶劣的自然天气,且李四系让张三免费偿搭其车辆,系好意搭乘行为,可适当减轻赔偿责任。根据过错程度及实际情况,酌定李四对张三溺水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律看法
1、“好意同乘”法律明确适用范畴为“非营运车辆” ,即代表着“无偿性、非营利性”。
对于生活中客运车辆存在的免票行为,因其行为并不能影响承运人运输行为的盈利性,且结合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免费乘坐人员仍属于客运合同乘客,承运人仍需按照规定承担责任。对于虽未支付对价,但有其他情形作为支付条件,也不属于无偿性的要求,但基于感谢而并非支付目的所支付的小额费用,刘律师认为不能视为搭乘服务的支付对价,也应视为“好意同乘”。
2、虽然机动车驾驶人出于好意载客,但仍需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
如果因驾驶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搭乘者受伤或者死亡,驾驶人依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只是根据公平原则,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除外。
3、好意同乘并不意味着完全免除驾驶的责任,更不代表着搭乘人员自愿承担风险,该处需要区别“自甘风险”。
从目前司法实务来看,“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驾驶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仍然占据较大的比例,需要提醒驾驶人员,生命诚可贵,谨慎要提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