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张三和小七两人发生矛盾后结束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张三曾向小七转账20万元用于购买一辆车,该车是两人共同使用的。2022年1月,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小七返还上述20万元。
张三认为:其向小七转的20万元是小七的借款,小七向其偿还。
小七认为:该笔款项是赠与,其无需向张三偿还。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包含借款的特征、双方意思表示以及借款的期限、时间等。
本案中,张三提供了银行的转账凭证用于证明案涉款项是借款,小七提交了购车时与张三的通话录音来证明案涉款项是张三赠与其购买双方用于购买的车辆。
一审法院认为,张三在通话录音中已经表示向小七赠与20万元用于购买车辆,同时张某志也同意该车登记在小七一人名下,归小七一人所有,根据上述规定,小七抗辩案涉款项是赠与并已提交证据证明,张某志仅仅提交银行的转账凭证并不足以证明双方成立借贷合意,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本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张某志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总结:
恋爱阶段男女经济往来频繁,形成了复杂的法律关系,大家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恋爱、同居关系、基于信任未签署借款协议或书面借据等理由,均不能作为双方之间的往来款就是借款的证据,更不能起到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证明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作用。请务必留存必要的借贷凭证,减少因恋爱关系结束引发的金钱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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