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就针对子女探望权进行简单的法律科普,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人。
01何为探视权?
探望权,是指父母双方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非直接抚养一方享有的可在一定时间、地点及方式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既是义务,更是一种权利,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血缘关系所产生的法定权利。非直接抚养一方要求行使该权利时,另一方是有义务予以配合、协助。
02如何约定探视权的行使?
探望的地点、时间及频次等首先由父母双方协商约定,如约定不成则由法院判决。法院一般首先会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充分了解双方情况的基础上,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学习生活的原则出发,确定非直接抚养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次数、地点及交接等具体方面。
03不给抚养费,是否就无权探视?
不给付抚养费,不得作为拒绝非抚养方行使探望权的法定理由。抚养费纠纷和探望权纠纷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对方不按时给付抚养费,抚养方可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抚养费支付的义务,但不能阻止对方去探望子女。如果以此为理由去干涉对方探视子女,反而可能导致你被诉诸法庭。
04中止探视权的情况有哪些?
如非直接抚养方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方可申请中止探望的权利。但要注意此“中止”非彼“终止”,中止的事由消失后,非直接抚养一方可申请恢复探望权利。
05祖父母是否有权探望孙子女?
虽婚姻法没有明文规定(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享有探望权,但目前一些司法实践上出现支持的案例,特别是当老人是“失独”,或是参与过孙辈的抚养照顾。不过,隔代探望权的行使应当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和监护人的意见。为更好保障未成年人的学习及生活,监护人和祖辈应相互体谅,共同协商具体的探望方式、频率。
06探望权行使受阻,能否变更抚养权?
子女抚养权的变更是以子女利益为衡量因素,如直接抚养方无抚养能力或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致使不利子女成长的,非直接抚养方可主张变更抚养权。探视权行使受阻,一般不是变更抚养权的充分条件。但如直接抚养方采取如藏匿子女等极端方式伤害子女身心健康的,不排除法院变更的可能。
07对方不履行判决阻碍探望时,该怎么办?
直接抚养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对不履行方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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