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劳动部印发《劳动法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在校学生不是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建立劳动关系。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1995年劳动部印发《劳动法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在校学生不是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建立劳动关系。很多劳动仲裁委员会也将在校学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生活中有两种常见情形:
情形一:职业学校安排即将毕业的在校学生前往公司实习,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情形二:大学毕业生在毕业之前提前找工作,在校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笔者认为,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在校生不能成为劳动关系主体。《劳动法意见》第12条的规定,也仅限于对在校生勤工助学行为的规定,并未将在校生全部排除在劳动关系主体之外。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还是要从劳动关系的实质来认定,具体要重点注意:
1、实习的目的是为了学习还是为了就业;
2、用人单位是否发放与同岗位相当的劳动报酬;
3、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身份上的从属、支配关系,是否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实践中,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1民终7429号“陈双、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欢乐汉堡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在校学生是以就业为目的,长期、稳定的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同时证明用人单位在明知在校学生还未毕业的情况下仍具有提前录用从而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情形一,学校安排的实习属于教学要求,实习目的是为了学习而不是就业,一般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这也有利于社会接纳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对于情形二,在校毕业生提前在完成学业后,提前找工作就业,只要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是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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