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费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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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讯问这种形式是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特殊问话方式,因此,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也有一定的形式性的要求。
对于存在语言障碍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明确的形式要求。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于有语言障碍的犯罪嫌疑人应按照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1、 对于身体有功能障碍的聋、哑犯罪嫌疑人;
讯问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
犯罪嫌疑人
2、 对于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
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对于身体有聋哑功能障碍和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和不通晓当地语言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起到了保护作用。但是,这种保护的范围还并不宽泛和固定,对于这两类犯罪嫌疑人的全程录音录像,应该是更有保护力度的一种措施,因为语言的翻译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并非所有的翻译都能够完全表达清楚有关的意义,法律翻译更是一个极为困难的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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