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85年《继承法》,到2021年《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我们从传统的信息时代,过渡到了网络自媒体时代。这期间,我们也从手写书信、电子邮件、手机短信、MSN变成了了QQ、微博、微信、支付宝等云储存的新的通讯工具和记录方式,可谓是日新月异,层出不穷。
近日,据网络媒体报道,国内某机构推出一项网络遗嘱的新服务:这是一个信息存储和传递的平台,它可以把用户的个人信息、情感信息以至于财产信息进行保存,用户去世后或按约定某年之后,“网络遗嘱”会将这些信息通过一定的方式交到生前指定的联系人手中。
有些网友表示,这样的“网络遗嘱”是可以被接受的,主要是将自己生前不愿意公开的内心情感、照片、视频以及一些故事延续下去,在自己离开人世后还能被传递到自己深爱的人那里,也未尝不是一种新的尝试。确实如此,这种爱的传递方式,也是我们现在科技生活的新产物,是我们情感传递的新方式。因“网络遗嘱”操作简便,能够满足网络信息化时代年轻人的求异心理和情感表达欲,加之疫情下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因此,“网络遗嘱”一经推出,便成为了年轻人中的“爆款”。如此受青年人青睐,那么“网络遗嘱”能够合法化吗?
遗嘱是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我国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而法律对遗嘱有效的界定的要求又是相当严格,遗嘱人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遗嘱要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遗嘱真实性最重要,稍有不慎,遗嘱人立的遗嘱即有可能被认定无效。
遗嘱
而上述“网络遗嘱”更像是一个寄托人们情感的信息存储平台,通过网络上某个载体,仅凭身份证号和平台账号进行类似遗嘱似的留言,也仅仅是爱的传递和延续的一种与时俱进的方式,显然无法保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因此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效力。
流行的、便捷的不一定是安全的、可靠的。目前的网络技术无法确保“网络遗嘱”真实性,“网络遗嘱”不能也不应该作为法律意义上的遗嘱。未来只要没有办法排除伪造的可能性,即在技术上无法实现排除伪造,法律就不应该贸然将“网络遗嘱”规定为一种有效形式。据行业数据显示,80后”立遗嘱的人数翻了近6倍,立遗嘱趋向年轻化,年轻人对遗嘱并不抗拒、反感,反而愿意接受。专业人士建业,如果有条件还是尽量选择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以民法典中明文规定的遗嘱形式进行个人遗嘱的订立,减少遗嘱无效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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