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责任由甲全部承担,甲叫乙来丙公司施工,乙损伤。乙诉甲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无效情形】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对于人身损害,无论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造成,免责无效;对于一般过失导致的财产损失,免责条款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劳务者致害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甲与丙公司之间签订包工包料协议,甲指派乙到丙公司施工,丙向甲支付费用,甲向乙支付劳务报酬,应当认定为甲向丙公司劳务派遣,提供劳务。丙公司应承担乙在其管理的区域内的安全责任,甲有义务对乙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丙公司作为作业发包人,甲作为分包人亦无相应资质,对于乙的损害,甲与丙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乙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乙损害的,乙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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