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于2020年9月10日入职某公司工作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0年9月10日至2021年9月9日止,张三担任业务经理岗位工作。
张三工资组成为基础工资2300元,绩效提成20%。2021年9月9日劳动合同到期后,该公司未与张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10月,张三为其前任项目领导会议活动帮忙。2021年11月,被公司因该事件以张三“违反公司诚信原则,工作时间擅自为竞争对手提供服务”为由,向张三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关系。
后张三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以及合同到期一个月至2021年11月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那么,张三的二倍工资差额主张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吗?
劳动合同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浙江省劳动仲裁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该规范用工。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末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因此,2021年10月10日至2021年11月期间,张三与该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情形,该公司应向张三支付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