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新公司后,大多数情况都会有各种各样的培训。而离职的时候,公司提出支付培训费用,这个是否合法?
这并不合法。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培训,承担正常的费用,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将其转嫁到劳动者身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并且《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八条亦有规定,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培训的规章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对职工进行在岗、转岗、晋升、专业培训,对学徒及其他新录用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培训多种多样,比如岗前培训、业务培训、年度培训、安全生产培训等,但并非单位提供的所有培训,都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用人单位只有在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并支付专项培训费用的情况下,方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所谓专业技术培训,一般而言,指用人单位为改善和提高某个特定劳动者的知识、技能等,提供了有计划、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及职业技能培训。
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亦并不完全相同。服务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约定的因劳动者获得特殊的劳动条件,而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必须服务的期限,而劳动合同期限是双方约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限。
劳动合同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对培训费用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基于此,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律师建议:当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不法要求时,可以选择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投诉,并要求返还押金、培训费。要求返还押金、培训费的,应提供相关证据。或选择向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返还相关费用。
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如对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则需注意固定好证据以避免面临纠纷时举证不能。如可以在专项培训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要求培训机构出具专项培训费用的发票,并要求参加培训的劳动者在《登记表》上签名,确认培训对象、时间地点、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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