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张三出资设立一家一人公司,该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2021年11月,张三将该一人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李四,由于经营不善,李四于2022年2月底提交了清算报告,并为该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权利人于2022年4月发现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侵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权利人能否要求张三与李四对该一人公司的责任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呢。
关于张三的责任。由于在侵权行为发生之时,张三系该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应当就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股东没有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自己的财产相互独立,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且该股东对其持股期间产生的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连带责任不因股权转让而消灭。
公司法
关于李四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当依法清算完毕后办理注销登记,法人资格才算终止。股东李四作为公司法定清算义务人,负有诚信义务,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即使李四在注销该一人公司时,尚未有生效判决认定该一人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应向权利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李四作为该一人公司的股东,其在明知公司尚有未决诉讼的情况下,仍然在诉讼期间注销了公司,虽然提交了清算报告,但李四在注销公司时作出了相关承诺:公司债务已经清偿完毕,清算报告内容如有虚假,股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李四应承担该一人公司对权利人所负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权利人可以要求张三与李四对该一人公司的责任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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