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向某建设单位甲(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其将对某施工单位乙(被执行人)的到期债务,支付于乙的债权人丁(申请执行人)。
前述通知书送达后,甲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而后又应政府要求向乙支付到期工程款80万以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不料,甲应政府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到期工程款,还被法院裁定其应在已支付财产范围(即80万)与乙共同向丁承担连带责任,并被处以罚款25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45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第51条: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应符合三个条件:①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即第三人)对被执行人负有金钱债务;②该债务已届履行期;③第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法院不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实质审查,以避免以执代审。只要第三人的异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或对支付方式有异议),则法院即不应对第三人进行执行。
第三人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即丧失到期债权程序对其利益的保护。后续,法院对第三人进行强制扣款,其无权要求再提出异议、撤销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但第三人仍可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债务
管控建议
项目在收到法院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当然其他法律文件也要),应及时反馈法务。由法务牵头成本、财务,对公司是否存在到期未付被执行人(一般是施工单位)的情况予以核实。若不存在到期未付款项或到期未付款项少于通知书确定金额,应确保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15日内(若文书要求时间较短的,应争取在文书要求时限内回复)提出异议。否则,存在被法院直接强制扣款的风险。
若未能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异议,导致被法院强制扣款,应及时(不应超出执行款项分配文书作出之日)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避免款项分配于申请执行人,最终无法追回。
收到法院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按规定时间提出异议后,财务应对该通知书进行记录,避免后续不当对被执行人进行付款,而需就已付款部分与被执行人共同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被处以罚款。后续对被执行人付款前,务必先行与法务沟通。
若发生不当付款,应及时停止支付被执行人后续未付款项,并在收到《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后,采取追回已付款、暂停未付款支付,并调查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到期债务(如被执行人在我司其他项目的工程款),向法院予以反馈,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得以实现,以避免公司被法院予以处罚。
总结
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系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利益,确保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义务能得以履行的制度。项目不仅需防范法院执行措施,避免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更应主动利用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制度,积极了解我司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沟通法院强制执行该到期债权,确保公司资金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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