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提倡“首封处置优先”。
然而,司法实践中,许多首封法院怠于实现债权,导致查封的抵押权法院颇受束缚,产生了不少矛盾。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颁布《关于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对首封和首押问题提出了解决思路及执行路径。
一、首封法院处置为原则,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置为例外
对于执行财产的处置权,根据《执行规定》第九十一条以及《关于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通常由首封法院负责执行财产的处置与控制。
《关于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也作出了例外规定:“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二、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封法院移送应满足的条件
根据《关于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封法院移送,应满足的条件为:(1)优先债权应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2)优先债权已进入了执行程序;(3)首封法院自首封之日已超过60日;(4)首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对于以上移送条件,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正确认识优先债权的范围,是正确处理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竞合(以下简称“执行竞合”)的大前提。
第二,查封包括保全阶段中的查封,同时也包括执行阶段的查封。
第三,满足上述条件后,是否要求移送,属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的权利而非义务,且移送的性质系法院内部协调程序,如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不同意主动商请首封法院移送执行的,当事人无权要求或者提请复议。
债权
三、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进行移送的具体流程
根据《关于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第二条和第三条,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进行移送的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首先应当:(1)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并(2)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
第二,首封法院应自收到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
第三,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的财产变价后,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首封法院。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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