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费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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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不仅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在侦查活动中还有权对证人和被害人进行询问。
但证人和被害人毕竟不是刑事侦查的对象,因此,对于证人或者被害人的询问总体上是宽松的,对于侦查机关就有了更多的限制,同时,对于证人或被害人的权利就有了更多的保护。
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侦查活动中可以询问证人、被害人的地点有以下4个:
1、 在现场;
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
2、 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
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人民警察证。
证据
3、 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
与到所在单位或住处的程序要求一致,但属于证人或被害人自己选择的方便地点。
4、 公安机关。
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公安机关对证人或被害人的询问,是对证据搜集的一种,由于证人和被害人均不是刑事诉讼中侦查活动的追究对象,因此,在对证人和被害人的的询问,与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有着很大的不同,比如证人和被害人可以选择自己方便的地点,就是一个巨大的权利空间,因此,如果自身是作为证人或者被害人的身份,对于侦查机关的询问,完全可以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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