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的,通常在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这样方便被告出庭参与诉讼。但也存在原告住所地起诉的情况,如根据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打离婚官司,一个比较常见的现象就是被告不出庭,大多数情况下是不愿意出庭,这个时候该怎么办呢?要知道,如果不出庭,人民法院就很难判断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真正破裂,而这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主要依据。
事实上,针对被告不出庭的情况,我国法律有相关规定:
1. 原则上应当出庭
《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注意,此种情况下,即使委托了诉讼代理人,仍应出庭。
2. 可以拘传到庭
对于一些有条件参与法庭审理,而没来审理的情况,法庭可以拘传,也即让法警强制其到庭。《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法庭3. 缺席判决
实践中,也有一些离婚案件当事人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比如,当事人是精神病人,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要其出庭着实没有意义;又比如,当事人正在患传染病,或正在国外不便亲自到庭,此类案件即可缺席判决。
《民法典》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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