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往的离婚纠纷案中,夫妻双方经常为了争夺房产、车子而闹得鸡犬不宁,可江苏这对夫妻却不一样。
日前,江苏海安市人民法院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准备离婚,对于房产、汽车等财产的分配已经达成共识,但却因为一只宠物狗,始终僵持不下……
事情是这样的。张三决定和妻子李四离婚,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在庭审上,双方表示均同意离婚,对于房子、汽车的处置已经达成共识,但唯独对一只拉布拉多宠物犬的抚养权,双方都不想放弃。
张三表示,宠物犬是自己买的,而且它的起居生活,平日吃喝拉撒都是由自己照顾,感情深厚;李四则称,虽然自己平时没怎么照顾它的起居,但自己经常陪它遛弯,这已经成为了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购买、饲养的宠物,应当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五项“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者有平等的处理权。
狗承办法官表示:“由于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宠物”这个概念,如果夫妻在离婚时对宠物的处置无法达成共识,那么法院只能将其视为财产来进行分配。”在调解或判决阶段,法院一般会综合考量宠物的购买、照料,夫妻生活的环境、条件等因素,进而确定更适合抚养宠物的一方,未获得宠物抚养权一方也可要求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经法院综合考量:宠物是由张三购买,并且平时也是张三照顾其生活起居,法院认为宠物的所有权归张三更合适,但李四对宠物亦有感情,可适时探望。毕竟狗狗这类宠物与其他财产不一样,是具有生命的存在,不便进行实物分割。
最终,法院判定:准予张三和李四离婚;双方共同所有的房、车归张三所有;张三向李四补偿30万元;宠物归张三所有,但李四可适时探望。
有网友对此评论
因为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案例不少,但也不乏离婚再复婚的情况,生活总是充满了戏剧性,如果真的像电影里面演的一样,两人因为一只狗狗而破镜重圆,那不也是一桩幸事?你是如何看待这件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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