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案件中,第三者介入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大原因,一段婚姻中出现第三者,通常也伴随着一方大额、多次向第三者转账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要怎样得到保护呢?
案情:
吕某与陈某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与丙相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交往期间陈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多次转给丙钱款,此后吕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丙返还该钱款。
法院判决结果:确认陈某与丙的赠与行为无效,丙返还相应款项。
律师分析:
除双方另有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在日常生活中,因家庭生活产生的花销,一方可以独自决定。不过本文中讨论的这种向第三者转账的情况当然不在这个范围。
案例中夫妻一方向第三者转账,特别是带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如“520”“1314”等金额,应当认定为是对第三者的赠与,但是也不排除双方间有其他正常的经济往来,对这部分金额法院不会一并认定为赠与。不过是否有其他经济往来需要通过举证确定。
一方与第三者间存在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及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对由此取得的财产,第三者负有返还的义务;
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故另一方在发现转账线索后,最好还要做好证据搜集与固定,以便诉讼追讨。
共同财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一款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但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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