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与李四是恋人关系,2020年1月张三与李四决定结婚,当天,张三向李四支付彩礼10万元,同时在张三家摆设酒席宴请亲朋邻友前来庆祝,之后李四便搬到张三家与张三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
2021年9月,张三与李四产生矛盾,张三不愿再与李四相处,双方解除婚约。解除婚约后,张三诉至法院要求李四返还10万元的彩礼。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张三和李四未办理结婚登记,李四是否应当向张三返还10万元的彩礼?
张三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其和李四未实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要求李四返还10万元的彩礼符合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彩礼
李四认为:其与张三已经设酒席宴请亲朋邻友,按照当地农村风俗习惯,办过酒宴即视为结婚的,故张三的主张于法无据。
本案中,一审法院考虑到李四在张三家已居住生活了一段时间,并且是男方首先提出退婚要求,一审法院酌定该彩礼以返还50%即5万元为宜。对于李四提出的其与张三已经设酒席宴请亲朋邻友,按照当地农村风俗习惯,办过酒宴即视为结婚的答辩意见,不符合我国有关婚姻制度的规定,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李四返还张三彩礼5万元。
总结:在我国农村地区,人们习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举行了婚礼,就进入了实质的婚姻阶段,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返还彩礼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已经同居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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