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均是按照遗产处置
关于斗法!
律师和法官为什么会在法律问题上出现斗争呢?再加上当事人之间的妥协,这场斗争可能会戛然而止,可能还要持续到别的案子,无语……
土地拆迁补偿权益和房屋拆迁补偿权益,完全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为什么很多法官一张口,就全部一刀切,全部都算作遗产了???
以下为我某案件诉状的部分摘录:
一、被告并非拆迁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无权对活着的村集体成员的直接征地补偿权益款进行分割,其仅有遗产继承权,即在死亡的村集体家庭成员的相关遗产范围内进行继承。
1、征地补偿款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中的某一个人,更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原承包人口中已死亡的人,而是对失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用于对失去土地农户的预期损失补偿及安置,以保障失地农户将来的生产生活。据此,可以证实征土地补偿款并不属于遗产,所以不可作为遗产予以分割。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规定,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这就决定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与一般意义上的继承不同。家庭成员之一死亡,并未导致农户的消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未终止,故,以家庭为农村土地承包户的承包地并不发生继承。故,集体土地的拆迁补偿权益不可作为遗产来分割。
3、本案中,原告家庭农户才是本案七个地块的承包者,也是依靠这些土地的使用权获得生活保障,国家对土地的征收直接影响的是家庭的生活来源,因此无论从法理的逻辑上还是从法律规定的初衷,集体土地的拆迁补偿权益应该由真正在使用土地的农户家庭获得,并非遗产,更不应该由根本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告来进行分割。
4、征地补偿的对象主要是针对该地的村民,原告及家人是历代生活在坡巷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集体土地是及家人维持生存的物质基础。此次征地让及家人丧失了在村里的土地使用权,故,应获得涉案土地的拆迁补偿权益。
而被告及家人的户口均没有落户在村里,都不属于坡巷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补偿对象。因此,因被告不是坡巷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故,无权获得涉案土地的拆迁补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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