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替儿子给彩礼后,双方发生婚约纠纷,谁才是案件当事人?
【典型案例】
男方张某与女方古某于2016年6月份相识,半年后确定恋爱关系并向双方家长告知。2017年春节后年初八,双方父母见面,女方父母提出需要彩礼10万元。年初九,张某携父母前往东固女方家并支付了2万元彩礼。2017年2月中旬,女方父亲要求男方支付5万元彩礼,否则不管结婚事宜,男方父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女方父亲支付了5万元款项。2017年12月,男方母亲又向女方父亲支付了3万元彩礼。
然而,支付彩礼后,女方古某以各种理由不予原告办理结婚登记,甚至在2018年6月向男方张某提出分手。张某极力挽回但无成效,两人成婚无望,遂要求古某退还彩礼但遭到拒绝,古某告知张某向其父母退还彩礼。然而女方父母以各种理由推脱,截至到起诉之日,10万元彩礼仍未退还。
【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认】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应当是张某,被告应当是女方古某一人。婚约财产产生纠纷,其诉讼主体应是解除婚约的男女双方而不应是其他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应当是男方以及其父母,女方古某以及其父母三人一起作为被告,理由是张某的彩礼是父母支付,而女方父母收取了彩礼,当然可以列为当事人。
【赣深刘正东律师认为】
双方按照民间习俗订立婚约,男方给付女方一定金额的彩礼,最终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古某和张某订立婚约后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当退还部分彩礼。根据民间风俗习惯,在订立婚约时男方会给付女方一定的彩礼,通常情况下彩礼由男方父母支付,而接受彩礼的是女方父母,彩礼由女方父母保管,用于女方置办嫁妆的费用以及结婚时的其他开销等。
因此,婚约财产纠纷,双方的父母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本案中,男方张某给付的彩礼10万元均为其父亲、母亲从银行转账以及取款交付女方父母,礼金由女方父母掌管和支配,将男女方以及父母共同列为本案当事人符合案件实际情况和民间婚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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