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
基本案情:
闫某与沙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7月4日,闫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沙某十万元,2017年7月21日,沙某至闫某的工作单位拿闫某的信用卡刷卡十万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闫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正(200000),按年息2分计息,每月3400元。借款人:沙某,落款时间为2017年7月21日。截止2018年11月21日,沙某最后一次还款,沙某尚余本金46823.27元未还。
裁判结果:沙某支付闫某借款46823.27元,以及以借款本金46823.27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2日起按年利率20.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律师述评:
这是本律师代理原告闫某的一起案件,本案是案情较为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且二审判决发生在2019年十一月,不得不说当事人的运气很好,因为该民间借贷合同事实上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但被告律师忽略了存在有力的抗辩主张。
该案发生时,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的相关规定,该司法解释在第十四条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本案与第一款情形“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极为相似。
在该情形下,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构成要价有三,一是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二是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借贷资金,三是出借人以高利转贷。
根据案情可知,本案已满足第一款情形的前二个构成要件,只在第三个构成要件上存在疑问,即何为高利。在2019年,实务界对于该情形下的高利存在两种不同认识或观点。
第一种认识,高利必须超过当时所规定的民间借贷最高利率(24%);第二种认识,只要超出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利率即构成高利。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商审判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其表示“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
在2019年11月5日,本案宣判,法官采纳了第一种观点,认定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但若在十天以后宣判,情况将大为不同。不得不说,闫某的运气很好,同时也是被告代理律师忽略了高利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在答辩中没有提出该抗辩,而导致己方被代理人沙某承担了不利后果。
在2020年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施行后,对上述的规则进行了修改,只要构成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一律无效。但该案背后折射出的当事人要积极主张权利,聘请一位好律师能为自己在法律框架内谋取最大利益的理念却没有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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