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系A小区的住户,2021年5月,为解决该小区存在的安全隐患,物业公司安装了“人脸识别”开门系统。
张三作为该小区的住户,物业公司自然也采集了张三的面部特征信息。随后,张三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张三认为“人脸识别”开门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个人信息安全隐患,要求物业公司予以删除,保证单元门敞开,自由出入。张三的请求是否会得到支持呢?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面部特征信息属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物业公司在使用“人脸识别”开门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住户的同意,对于不同意录入人脸信息的住户,物业公司应当提供其他合理的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住户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公司法
本案中,物业公司在没有征得张三同意的情况下,采集张三的面部特征信息,侵犯了张三的合法权益,随后,物业公司也表示,同意删除张三的面部特征信息,可以为张三提供出入的门禁卡,如果将单元门敞开,会造成安全隐患,为了维护其他住户的合法权益,不会解除单元门禁,除非征得了全体住户的一致同意。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删除张三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方面,公民的个人信息依法应当受到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时,都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另一方面,任何的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自由,我们在行使个人自由时,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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