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也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
一、家暴的特点
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具有与其他暴力行为完全不同的三个特点:
1、家暴行为的隐蔽性
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地一般又在家里,鲜为人知,加之受“家丑不可外扬”传统文化的影响,受害者会认为这是“家丑”或“家事”不能外扬,一些人也错误地认为夫妻之间打架(或家长打孩子)是“家务私事”、“个人隐私”,邻居和其他外人更不愿干预这种“闲事”,使得很多家暴受害者特别是女性,在遭受家暴时,宁可在家忍气吞声、忍辱负重,也不愿声张,这就使得很多家庭暴力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直到家暴导致恶性案件发生时,才大白于天下,家暴已经成为一种被隐藏的社会顽疾。
2、家暴的反复性
因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与受害者具有长期共同生活,在多数情况下,家庭暴力不是表现为一次简单的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反复的、持续不断的暴力行为,这是家庭暴力与其他暴力行为的重大区别。
3、家暴问题“取证难”
家暴的隐蔽性导致受害者往往很难在第一时间对家暴事实进行取证,家暴问题“取证难”也是导致家暴屡禁不止的现实原因之一。
基于家暴的上述特点,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不仅直接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极易引发恶性刑事案件,危害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二、我国关于反家暴方面的立法
1949年以来,有关维护妇女权利的法律规定不断制定,陆续出台,从宪法到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有关条例法规等,我国在反家暴的立法方面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法治保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于2015年出台,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该部法律创设的核心制度,是这部法律的亮点和实施重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婚姻法》废止,《民法典》吸收了《婚姻法》中对家庭暴力方面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在婚
姻关系里,遇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者一方可进行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了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7、《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几部程序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
家庭暴力法
三、遭遇家庭暴力,应当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自己呢?
第一、提高证据意识,及时取证。
从司法审判实践来看,可作为证明发生过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包括:
①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
②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
③受害人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
④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照片、录像;
⑤加害人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
⑥证人证言、未成年子女证言;
⑦受害人本人的陈述等。
上述资料均可作为证明发生过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受害人注意保存或向有关部门申请查阅调取。
此外,在此提醒受害人,如果施暴人(或加害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威胁、恐吓的,受害人可以录音、截屏等方式备份保存此类证据,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
第二、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若施暴人实施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侵害受害人身体和精神的行为的,受害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特别程序。
若受暴人因身体或者其他原因无法自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可根据受暴人的意愿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总结:
对实施家暴的人:家暴不是“家务事”,结婚证不是实施家暴的护身符。
实施家庭暴力,依法将受到法律制裁!
对家暴受害人:对家暴零容忍,不能模棱两可、含糊不清,面对暴力犯罪,任何“忍一时”“退一步”的劝和、护短、当和事佬都是包庇、纵容、助纣为虐。发生家庭暴力时,受害人及家属可以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向妇联申请帮助或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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