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中的涉外情形有当事人主体存在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的,或者一方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等情况。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首先要看该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准据法,如果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则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
一、涉外合同中的涉外情形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这些涉外情况的适用,应当根据合同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哪一原则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二、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要遵循如下规则:
1.首先要看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是不是中国的法律,没有选择就不能适用。
2.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做出,选择的范围只能是实体法。而且,不能违反当事人所在国的基本原则和该国法律的强制规定。如我国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当事人没有选择时,可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被称为“最密切联系原则”,如合同的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标的物所在地法、当事人的所在地法、法院地法和仲裁地法等。法院在依此判断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4.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和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国际惯例。
三、涉外合同诉讼时效
涉外合同诉讼时效要看其合同适用的法律是什么。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法律应当适用的法律。”例如,如果一个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是中国法,那么该案将适用中国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一个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是日本法,那么日本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将是确定诉讼时效的准据法。
涉外合同
四、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原则主要包括: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管辖原则。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尊重当事人的管辖原则。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3.维护国家主权的管辖原则。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五、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1.牵连管辖的管辖种类。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辖,是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起诉的,可以由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2.协议管辖的管辖种类,即在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用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3.应诉管辖,即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专属管辖,即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而发生的诉讼,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六、涉外民事诉讼公告送达期限
涉外民事诉讼的公告期送达期限一般是6个月。凡采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应当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并将有关情况附卷备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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