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吉林通化,一男子马某与董女士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2个孩子。一天,马某得知其妻子与异性存在“打桩”行为,认为其妻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给其戴了“绿帽子”。
这天,马某因为董女士婚内出轨一事,随后便用铁锹殴打董女士左腹部、左胳膊和左大腿、头部等身体多个部位,致董女士因外伤造成体表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的6%。
后经鉴定,董女士的身体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随后,在接下来的一个多月里,马某因记恨妻子董女士婚内与异性存在“打桩”行为,在见到董女士两次呕吐带血及小便失禁的情况下,马某依旧怀恨在心,想要让董女士吃苦头,教训董女士的目的,其并没有及时采取任何救治措施,而是在旁边一直玩电脑。
之后,马某见董女士的病情情况越来越不对劲后,才拨打120,后经抢救无效,被宣告死亡。
经鉴定,董女士的死亡原因系因外力作用头部,导致颅脑损伤,同时由于蛛网膜下腔出血icon及脑挫伤致脑肺功能障碍导致的。
接着,马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所作所为。案发后,马某一方的家属也积极主动的赔偿被害人一方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得到他们的谅解书。注意,这里谅解书不是私了的意思。
在经过鉴定、调查等一系列程序之后,检方接着以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指控马某。
对此,广州律师吴国雄评析道:
本案中,马某的行为之一涉嫌故意伤害罪。马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涉嫌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达到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体到本案中,从现有的事实证据看,在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下,并不能看出马某具有杀人的故意,但至少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马某因为婚姻家庭矛盾而采用殴打伤害对方身体健康,致其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涉嫌故意伤害罪。
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不考虑其他情节,刑期在3年以下。
马某的行为之二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必须造成他人死亡,才构成本罪。
本罪中的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往往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中,马某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马某基于夫妻间的特殊救助义务,在被害人董女士两次呕吐带血并伴有小便失禁的情况下,处于教训董女士的目的,而不采取任何的救治措施,导致董女士死亡的后果,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显然,本案中,马某的过失致人死亡,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也就是说,马某在此罪名中的刑期需要在3-7年内考量。
本案中,马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所作所为,符合自首的情节,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次,案发后,马某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书,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最终认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1年有期徒刑。犯失致人死亡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同时对作案工具——铁锹给予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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