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和张四是堂兄妹,两人从小一起长大,有着青梅竹马的感情。
成年后,两人不顾家里的反对登记结婚。婚后,因为家庭琐事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久而久之两人感情产生间隙。随着间隙越来越大,张四提出离婚,经法院审理,两人是堂兄妹关系,是属于婚姻无效情形,于是判决两人婚姻无效,张三不服,提出上诉。
首先,堂兄妹属于民法典明确规定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血清禁止结婚的情形。所以法院受理案件经审查发现该婚姻无效,判决其为无效婚姻是正确的。其次,张三是够能够上诉?
《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张三不能就生效判决提出上诉。但是《民法典》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删除了“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针对无效婚姻的判决不再是已经作出判决即发生效力,当事人可以就未生效判决提出上诉。
无效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失效)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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