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与李四在一次旅行中相识,张三是一家公司的老板,离异,一直独自生活,李四大学毕业,阳光活泼,令张三一见倾心,相处10个月后两人开始同居。
同居期间,张三为表明自己的真心和诚意,为李四购买首饰手表等,还承担了李四出国旅游费用。2019年7月,李四与张三发生争吵。李四搬出居住地,双方就此分手几个月后,张三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李四返还赠送的首饰手表及旅游费用。请问张三的诉求能得到支持吗?
在同居关系中,男女双方互赠礼物是非常普遍的事情。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定性为赠与。通常情况下,赠与物一旦交付赠与人,视为赠予行为完成,赠与一方无权主张返还。
上述故事中,张三赠送李四的首饰、手表等行为,均属与自愿行为,赠与行为发生后,这些物品都成为李四的个人财产,张三无权要求返还。至于旅行费用,也是张三自愿承担,作为成年人,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同居期间基于爱意表达真心互相赠送小礼物或生活用品,是无权要求返还的。但是,如果赠送大额或者较为贵重的物品,很有可能被视为附条件的赠与(为达到结婚目的而赠与)。
结婚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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