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某明星代言A品牌手机于是就买了同款手机。后面发现在某颁奖礼上,明星用手机拍照,那机子一看就是B品牌手机。我感觉我受骗了,他推荐我买了手机自己却用B品牌手机,我能告他吗?
告他是您的诉权,当然是可以的,是很难胜诉的。原因是,明星作为形象代言人推荐A品牌手机,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这个广告仅为要约邀请,既不是对您的要约、更不是承诺。但是,如果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是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的,而本案并不涉及这一点。
此外,如果A品牌手机公司在与明星签署的代理广告协议中约定了明星必须在公众场合使用A品牌手机的,则该公司是可以追究明星违约责任的。
关联法条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广告法
《广告法》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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