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有一套自有住房,其朋友李四因拖欠银行贷款无力偿还,提议用张三的房屋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一批贷款用于还贷,并支付张三一定的利息,张三同意。
2019年8月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张三名下的房屋以4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四,同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张三将房屋过户至李四名下(实际房产所有权归张三所有),由李四出面将该房产做抵押贷款,所贷之款由李四使用,李四每月向张三支付4000元使用费。
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21年,张三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时间为2019年,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因此应当适用《合同法》以及《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
其中《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有:(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显然本案中的《房屋买卖协议》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情形,那这是否意味着《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呢?
合同效力
答案不是的,《民法总则》中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真实目的并非买卖房屋,而是李四为了获得贷款,双方的该行为属于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行为无效,即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亦无效,因此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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