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的房产登记在张三名下,张五是张三的儿子,张小是张三的女儿。
2021年6月张三去世,张三生前留有一段录音录像,内容为:张三自述“本人张三,现在精神状态良好,在今天2021年2月2日设立本遗嘱,A市的房产是本人单独所有,在我死后留给儿子张五所有”。该录音录像遗嘱是张三自己用手机自拍立下的遗嘱。
张三去世后,张五与张小就张三遗留的该套房产多次协商未果,张五遂诉至法院。”
张小认为:其父亲张三生前留下的遗嘱是录音录像遗嘱,该遗嘱是其父亲张三自己用手机自拍设立下的,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来见证整个遗嘱设立过程,该遗嘱不满足录音录像遗嘱生效的法定形式要件,应当认为无效。
张五认为:其父亲张三生前设立的遗嘱,表明将A市的房产留给他,遗嘱的形式虽是录音录像的形式,但实际上应为自书遗嘱,A市的房产应当遵照父亲张三生前的意思归其所有。
遗嘱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三生前留下的遗嘱是自书遗嘱还是录音录像遗嘱?该遗嘱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故本案中,自己用手机偷偷自拍立下的遗嘱并非张三亲笔书写的,不属于自书遗嘱,该应当认定为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满足录音录像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设立“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2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仅立遗嘱人自己通过手机自拍设立的遗嘱,缺乏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遗嘱设立过程,不满足录音录像遗嘱设立的法定形式要件。
综上,本案中,张三自己用手机自拍立下的遗嘱属于录音录像遗嘱,但该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不满足录音录像遗嘱的法定形式,应当认定为无效。
总结:
“民法典”的时代,将“录音遗嘱”升级为“录音录像遗嘱”,作为一种更为简单、方便、直观的形式,“录音录像遗嘱”正在被广泛使用。
但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若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则将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若立遗嘱人希望自己独立订立,可通过亲笔自书遗嘱的方式进行,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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