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中的套路是五花八门,房东故意不退押金的事也时有发生,但如果是租客自身的原因租错了房子,押金又该怎么算?
给付定金后,各方都要受定金罚则的约束,也就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作为租客交了定金却又突然变卦要退租退定金,那么摆在眼前的首先就是找到一个合适的理由,这个理由必须是因为房东的问题导致退租,而不是租客自己的问题。
最近刚处理完的一起房屋租赁案件中,当事人作为租客给付定金后要求退租,理由是租错房子。如果仅仅是这个原因,返还定金的希望其实非常渺茫,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很难从法律上认定构成重大误解可撤销的情形。因此,必须要找到其他更有力的理由和法律规定支持当事人退租退定金的诉求才行。
仔细审查材料后,果然还真发现了一个可以盘活这个案子的角度。案涉房屋是由二房东代理出租的,在审查二房东的授权证明文件时,我们发现,二房东的授权材料存在重大瑕疵:
首先,案涉房屋为多人共有,但授权书上却仅有一名权利人签字授权;其次,被授权人是该二房东的同事,而该二房东一直未出示过与其同事之间是否有转授权的相关材料。正是抓住了这两点,我们认为从该二房东无权代理出租的角度出发可能可以解决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171条无权代理的相关规定,该二房东收取定金、代理出租的行为被真正权利人追认前,当事人只要是善意相对人,就享有撤销支付定金的权利。因此,我们及时向该二房东行使了撤销权,要求其返回定金。
目前,这个案子已经调解结案,我们采取的打无权代理的策略并不是就完全没有风险,毕竟二房东如果事后补充授权并倒签时间,其后果未必可知。因此见好就收,各退一步,对各方都是一个可以接受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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