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费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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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审查逮捕阶段,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同时也可以与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沟通。由于在审查逮捕阶段,属于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侦查过程中,案件处于侦查阶段。因此,在审查逮捕阶段与律师的沟通就是案件在公安侦查阶段时检察院与律师的沟通。
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时,与律师的沟通有以下3个方面的要求:
1、可以听取律师意见;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检察院审查
2、律师有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3、律师的意见应当书面附卷。对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批捕环节与律师的沟通,是很多辩护律师的盲点,更是很多犯罪嫌疑人家属难以注意的权利行使途径。只是在这个途径的使用上,仍然是柔性的要求多于刚性的要求,如果辩护律师不能主动提出来要求,则时间匆匆流逝,权利匆匆流逝!当辩护律师主动提出来之后,则后续的环节都成为刚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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