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都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这个讯问,是刑事诉讼法中明确的一个履行职责的行为,因此,法律规定对有关讯问的内容有明确的规定。除此之外,为了保证检察院正确履职,检察院的相关规定不仅规定了讯问的内容,还对讯问笔录本身的形式也有明确的规定。
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笔录,在形式方面主要有以下6个方面的要求:
1、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是讯问笔录,而不是其他形式的文件。
2、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经犯罪嫌疑人认可。
3、经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后附卷;内容要经过核对、确认。
检察院
4、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但不得以自行书写的供述代替讯问笔录;自行书写供述与讯问笔录不能互相替代。
5、讯问地点应该符合规定;讯问笔录体现的讯问地点应该符合法律规定。
6、讯问人数应该符合规定。办案人员的人数应该符合二人的规定。
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批捕环节和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是防止产生冤案的一个重要阶段。在制作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过程中,形式上的要求也是一种刚性的要求。虽然从正面理解这样的规定与一般人无关,但是,法律从另外一个角度去研究和推敲就会与所有的人有关。比如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的问题,如果记录不对是否有修改的权利?不修改是否有拒绝签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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