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费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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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在批准或不批准逮捕,以及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下,检察院必须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并且向公安机关送交明确的继续侦查提纲或补充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办理。
检察院给公安机关送交继续侦察提纲或补充侦查提纲时会提出的要求集中在以下5个方面:
1、继续侦查或者补充侦查的事项;缺少定案的重要依据。
2、理由;之所以继续侦查和补充侦查的理由。
3、侦查方向;从检察院的角度提出侦查的重点。
4、需补充收集的证据;证据本身缺少或过于单薄。
5、证据的证明作用。有关证据主要用在哪些地方。
检察院
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批捕环节前后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案件后续的侦查工作提出明确的继续侦查提纲或者补充侦查提纲,对公安机关后续的侦查工作提出具体的要求,是检察院正常履职的一种形式,这也是考虑公安机关移交证据的合法性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尤其是在全案已经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公安机关根据原立案材料,对其他人包括不太配合的证人继续进行侦查获得的证据,虽然不属于强制排非的范围,但其合法性都存在明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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