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国有公司大约占上市公司的30%,尽管占比不高,但也不难看出国有公司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
因此国有企业在我国还是发挥着龙头作用。但公司法对国有企业的规定仍有诸多缺陷:
1.公司法没有关于国有公司的定义、形式以及治理结构的规定;
2.只有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的一点规定,但国有控股公司几乎没有;
3.尽管有少数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的一点规定,但其内容也相当简略。
国有公司的范围?
通说认为,国有公司很显然包括独资公司,全资公司,控股公司以及参股公司。因为参股公司与一般公司的差别不大,因此将其归入一般公司依公司法来规范问题也不大。但是界定国有控股公司的难度就相对较大。一般来说界定“控股”有两个标准,一是外观标准,二是实质标准。
所谓外观标准就是国有股东作为第一大股东需持有相当比例的股份,但这个比例具体多少则难以确定。所谓实质标准是指这个控股公司具有国有公司的治理机构及运行模式,主要就是包括领导要融入公司治理的各个环节,组织要在治理当中发挥领导核心和核心的作用,要对企业的“三重一大”要发挥关键的作用。
公司法
代理风险
国有公司最大的问题就是代理风险,可能存在贪污受贿等问题,这也是与一般公司的最大差别。在一般公司中主要制约的对象是实控人和控股股东,但在国有公司中风险敞口一般出现在作为公司负责人的董监高,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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