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见,对于一般的离婚案件,也是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户口所在地与实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就以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经常居住地是指到起诉止,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当然,若是被告存在“不方便”,也可“被告就原告”,具体如下: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如涉外离婚,若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的,不论哪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起诉离婚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一方是服刑人员。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各地法院在级别管辖上也有一定的要求。一般的离婚案件由基层即各区县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争议标的额较大,一般就会要求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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