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母和生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不因生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是全社会的共识。
但随着重组婚姻、重组家庭愈来愈多,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引起了极大的社会争议,那便是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还有赡养义务?
案例一:2002年8月18日,张三与张宁登记结婚。婚后,张宁与前夫之子小五(11岁)亦随张三、张宁二人共同生活。2018年4月11日,张三与张宁离婚。现张三因工伤丧失了劳动能力,失去了生活来源,且治疗费用支出巨大。张三多次要求小五履行赡养义务未果,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审理后,支持张三要求小五承担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张大、张二、张三是张宁与前妻之子,小七与张宁再婚时,张大已经成年且参加工作、张二与张三因未成年遂与小七、张宁二人长期共同生活。2017年2月13日,张宁去世。现小七因年纪大且体弱多病,已经丧失基本的劳动能力,却未得到张大、张二、张三的赡养,遂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驳回小七要求张大承担赡养义务的诉求,但支持小七要求张二、张三承担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
抚养义务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要承担赡养义务并不是绝对的。从以上两则案例的判决思路来看,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要承担赡养义务关于在于继父母对继子女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如果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即使夫妻婚姻关系终止,继子女对于继父母依然要尽到赡养的责任。
1.如何认定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主要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判断:首先,考虑受抚养教育主体的年龄。生父母与继父母再婚时,受抚养教育主体是否为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其次,综合各种客观情况予以考量。例如,抚养时间的长短,是否提供经济支持、精神教育,继子女与继父母交往的紧密程度、家庭身份的认可程度等。
2.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随婚姻关系终止而解除?
首先,若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仅为名义上的继父母、继子女,则双方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生父母与继父母婚姻关系终止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自然解除。其次,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因继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终止而自然解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在一些案件中,确需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法院一般是结合具体情况并参照适用收养关系解除的规定予以处理。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