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大家总是会使用微信群聊天,拉人入群也是常见的事情。
但是如果明知道微信群内存在涉嫌诈骗的信息,拉人入群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受骗,还依旧拉人入群的,一定要注意,这种行为可能会构成犯罪。
拉人加群竟构成犯罪
2021年10月下旬,被告人张三在家中用手机刷朋友圈时见到微信好友“Rull”(微信号:×××mm,身份未明)发布兼职赚钱的信息,于是联系微信好友“Rull”。“Rull”与张三说用手机微信添加好友并将好友拉入指定的群里,每添加一个好友就给张三3至4元。张三为牟取利益,自2021年10月底开始在其家中用微信添加“Rull”提供的陌生手机号码为好友,待添加成功后就将微信好友拉入“Rull”指定的微信群。其中,张三于2021年11月成功添加李四微信为好友,并将李四微信拉入“Rull”指定的微信群“兼职1群”,后刘金桃退出了该微信群。
“兼职1群”微信群中一名昵称为“珺”的人员在该微信群发布派单兼职信息,被害人李四与“珺”联系,后于2021年11月13日至2021年11月19日期间被“珺”以网络派单名义在“私聊”APP中骗取人民币17万元。张三通过上述拉人入群的方式共获利人民币900元。2021年12月,被告人张三在家属陪同下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刑法犯罪
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刑罚。被告人张三作案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三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三在本案中仅是帮助他人添加陌生电话号码为好友并将其拉入他人指定的微信群,的主观恶性较小,获利较小,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张三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现在不少人喜欢通过网络进行理财,但是许多人经验不足,专业知识也不够。骗子往往利用他们急于赚钱的心态,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虚假平台等方式,骗取对方财务,特别是通过微信群实施投资理财诈骗。在上述案件中,张三在明知或可能知道其拉人进群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对方受骗的情况下,仍拉人进群,其行为对诈骗方提供了帮助,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受到处罚。在此,也提醒大家,不要轻易相信微信群里所发布的理财产品信息,也不要随意拉人入此类微信理财群,如果该群内涉嫌诈骗活动,则拉人入群者的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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